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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拟对垃圾分类立法 个人违法投放最高罚300元
2021年05月27日 18:29 来源:中新网重庆

  中新网重庆新闻5月27日电(记者钟旖)记者27日从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获悉,《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

  草案共9章70条,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处理设施运行等各环节提出明确要求。

  记者梳理看到,草案划分了垃圾分类的类别,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对本市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予以调整。

  针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方面,草案提出,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执行国家快递绿色包装相关标准、规范,促进邮政、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邮政、快递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的产生;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多种规格的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草案明确,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标准化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管理,逐步推行净菜上市;本市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草案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此外,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地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将其他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理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