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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实行履职记分制
2026-03-25 20:00:34 来源:中新网重庆

  中新网重庆新闻3月26日电(陈媛)3月24日,记者从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重庆市起草《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提出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履职记分制度,实行“一案双查”,并全面强化数智赋能,旨在构建层级清晰、衔接顺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体系。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业态多元、规模差异大的特点,《办法》按照经营业态、规模大小、食品类别、风险等级及管理水平等五个维度,将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细分为三类,实施差异化管控。

  第一类主体涵盖大中型生产、销售、餐饮企业,用餐人数较多的学校食堂、养老机构,以及大型网络餐饮和直播电商平台等。此类主体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第二类主体主要包括小微型食品企业及食品贮存运输者等,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员。上述两类主体均需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控机制。

  第三类主体则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及个体工商户,规定应当指定负责人或从业人员为食品安全员,鼓励参照风险管控清单开展自查,并细化了7类主体的自查频次和内容,确保责任落实到最小单元。

  该《办法》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履职记分制度。制度设定一个自然年为记分周期,满分为12分,实行“负面记分”与“正面记分”相结合。

  若生产经营主体发生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将被负面记分,累计达6分的,将面临约谈、普法培训等后果;若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举报重大违法立功、创新管理模式等方面表现的,则可获得正面加分激励。这一柔性管理与行政引导相结合的机制,旨在进一步强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同时,《办法》明确推行“一案双查”。在查处主体违法行为时,市场监管部门要同步查明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及食品安全员的履职情况,对查实存在履职不到位等情形的依法实施处罚,有效倒逼管理人员从“形式履职”转向“实质尽责”。(完)

【编辑: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