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新闻9月11日电 (梁钦卿 杨妮 闫洋)记者11日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的“丁某平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重庆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2024年5月28日,丁某平、肖某伟、刘某波相约在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丁家沱水域,使用三层刺网捕鱼。三人协作将两副渔网安置在长江中,期间丁某平中途返家,肖某伟、刘某波于次日凌晨收网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丁某平事后被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捕鱼工具三层刺网2副、渔获物9尾,其中包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1尾,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岩原鲤2尾。长江鲟经及时救治后放生。
2024年8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就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在严厉打击危害长江珍稀特有鱼类的犯罪行为同时,积极探索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系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加强生态修复协作,协力维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揭诚渝表示,法院在审理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破坏长江生态的行为,又充分考量长江鲟已成功救助放归、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最终决定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如何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让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是案件审理的另一核心。
揭诚渝表示,司法实践中,增殖放流是修复水生生物资源的常用方式。江津法院作为重庆市较早设立环资审判庭的基层法院,针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水域特点,探索建立了人工鱼巢生态司法修复机制,并已在保护区内参与建设人工鱼巢6.8万平方米,成功增殖鱼苗700余万尾。经第三方多次采样监测数据显示,人工鱼巢对长江上游鱼类资源生态环境修复效果好于单纯的增殖放流。
依托这一实践经验,法院考虑将人工鱼巢作为本案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为确保修复方式的科学性,法院引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出具意见,明确人工鱼巢可营造适宜生境,减少人工放流种群投放至自然水域后的高死亡率和种质混杂问题,建议搭建1961平方米人工鱼巢以弥补生态损失。
案件审理中,西南大学水生物专家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指出,在人工鱼巢上产卵的都是天然水域的原种亲本,参与繁殖的往往是多数个体,产出后代的遗传多样性不受影响,可弥补增殖放流中非原种投放、亲本单一导致遗传多样性低等不足,二者应该相互补充,同步实施。
在具体实施上,法院与重庆市渔保处密切联动,初步沟通人工鱼巢搭建的时间、地点、规格及验收标准等,解决了人工鱼巢替代性修复的可行性和操作性问题。
“该案是江津法院立足司法实践推动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个缩影。”揭诚渝说,案件自办理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作为案件承办人,他深感这份肯定既是一份荣誉,更是一种责任。江津法院将始终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持续守护长江生态环境,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贡献应有的力量。(完)